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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发布“春雷行动2023”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7 11:44: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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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四川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春雷行动2023”第一次新闻通报会,发布了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案件类型包括药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案件、特种设备安全领域违法案件、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案件6大类。

发布会现场

案件一: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案情简介: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成立以来,先后并取得了“吉禄”“凯特”等8件商标,并阻止他人正当使用上述芒果品种名称,对电商销售攀枝花芒果造成了影响。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吉禄”“凯特”等 8 件商标无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攀枝花市东区某五金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东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攀枝花市东区某五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见标识有:某品牌阀门(DN15-25 Pn1.0MPa),专利号:ZL20182068**1.4,检验日期2021年11月15日”等内容的产品25个。经调查,上述涉案商品的专利权已于2022年4月23日公告终止,涉案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360元。

案件三:罗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攀枝花市东区个体工商户罗某某于2022年12月19日、20日,在微信朋友圈内分别发布抗原试剂销售的文字和图片信息,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3份。当事人未办理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某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案(销售阿兹夫定片)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某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某分店发布了“阿兹夫定片”的销售信息。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的相关通知,“阿兹夫定片”属于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阿兹夫定片等新冠治疗药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已另案办理。

发布会现场

案件五: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歌舞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向仁和区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索,称仁和区某经营性娱乐场所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确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掺假掺杂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陈某某等人在酒店房间内利用白糖、柠檬酸、花粉、酱油等原料,熬制食品,并以蜂蜜的名义出售,截至调查时共熬制食品(假蜂蜜)400斤,共销售102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掺假掺杂食品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七)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七: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其未经检验的叉车出租给米易辖区的某公司使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技术档案资料以及有效的检验报告情况下,将该叉车用于出租获利。

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八:米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米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项目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工作人员在宣传当事人开发的某住宅项目时,口头或微信上向购房者宣传购买洋房一楼将附赠花园。而交房时该楼盘一楼未附带花园,相关部门也未规划花园。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盐边县某农场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盐边县某农场经营的抖音商城“盐边县某农场的小店”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时,使用了“极致”等用语。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为首次违法,且案发前已主动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十:攀枝花市西区某童装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西区某童装店销售的儿童服装进行了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收腰皮草童装实际成分与吊牌标注成分不符,不符合标准。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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